按照叙事学的观点,在一个叙事行为中,重要的不是故事的内容,而是故事的内容用什么样的语言如何被叙述出来。例如,同样是一个三角恋爱的故事,就其材料来说,是俗套的,无非是一个甲和乙都爱着丙,而丙或者爱其一,或者最后发现自己谁也不爱的故事。就其内容来说,也可演变出甲和乙由爱成仇,或由爱成友的故事,在个别故事中,甚至会有其中一方为了所爱的对象的欢乐与幸福而牺牲自己的故事。然而,从叙事学的观点来看,决定一个叙事行为的成功与否,不在于这个故事本身的内容如何,而是叙事的方式。也正是这叙事的方式,部分地决定着文学史上成百上千个三角恋爱故事的不同,及艺术成就的高低。
叙事方式的不同取决于各种各样的叙事要素,这里举其要者简述如下。
1.谁在讲故事?(叙述者)
小说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是“叙事人”,也可以称为叙述者,即小说中讲故事的人。没有叙述者的叙事是不存在的,叙述者的存在是叙事的重要特征之一。小说中讲故事的人与作家本人并不是一回事,尽管我们都知道是作家在用语言讲故事。叙事人的重要性甚至促使一些理论家将它作为区分叙事与抒情、戏剧的重要特征。根据罗伯特·施格尔斯和罗伯特·凯洛格在《叙事的本质》一书里的分析,抒情诗里有叙述人但没有故事,戏剧有场面和故事但没有叙述人,只有叙事文学既有故事又有叙述人。[1]还有一种区分方式是依据叙述人在各种文类中的不同地位来进行的:在抒情(诗)中,叙述人是第一人称的;在史诗或叙事中,叙述人以自己的声音出现,但也允许其他角色以自己的声音叙述;在戏剧中,全部对话由角色进行。[2]这些论述都证明叙述人在叙事文学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