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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典是人类文明的真实写照,是社会发展轨迹的浓缩。每部成文法律都镌刻着每个民族典型的民族情感和特性。成文法典的问世是公民立法的结果,人类文明成熟的标志。

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宗教性常常是人类幼年时代法律的共性,罗马也不例外。上古罗马所使用的大量不成文法皆依赖于神的启示和命令,拉丁文叫做“fas”,其解释权掌握在祭司手中。这种法律的特点是:其渊源来自于神,因此缺少法律的现实发展基础和改进机制;宗教神秘主义色彩浓厚,掩盖了法律的公正因素;宗教形式主义严重,阻碍了法律效率的充分发挥。

早在王政时代,罗马为解决其自身面临的现实问题,就出现了世俗性的立法活动。公元前451—450年,罗马正式制定《十二铜表法》。此法为罗马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律世俗化进程开始的象征。它虽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仍不失为一部世俗性法律的典范之作。在这部法律中,无论是公法、私法,还是诉讼法,都几乎不再带有宗教色彩,即使是第十表规定的“宗教法”也被纳入公法系统,有强烈的世俗性质。罗马法律世俗化的开始大大地推进了罗马的法制文明建设,为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而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又为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二铜表法》是十人委员会“高度公正性和智慧”[1]的结晶,是罗马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李维称其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2]从现存的文字看,《十二铜表法》在私法建设方面所做的贡献更大、更明显。据统计,此法典共有108条条款,私法属性的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典中占非常突出的地位,约占总条款的49.2%。其中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占总量的35.2%;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占总数的14.8 %。足见私法在该法律中所处地位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