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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起源的原因方面,恩格斯虽然更多地强调了阶级斗争的作用,但他从未断言这是国家产生的唯一根源。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国家的产生不仅是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也不仅是出于统治者镇压被统治者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出于维护本社会生存的需要,“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1]在另一处,恩格斯还进一步考察了国家产生的外部因素并着重分析了这些外部因素对国家的产生所起的历史作用,指出:“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2]

从罗马国家产生的过程中,我们确实也能看到,国家并不是一种因素的产物,而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它是阶级矛盾不断发展的产物,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是促使国家形成的关键。当然,就罗马而言,当时的阶级矛盾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而是氏族内的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和氏族外的平民(P1ebeians)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氏族内罗马人民和氏族外平民之间矛盾和对立的真正原因是因为根据氏族的血缘原则,平民完全处于旧的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组织之外,不属于地道的罗马人民,所以,不能在罗马担任任何职务,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不能参与氏族的祭典。但他们人身自由,都得从军打仗,向罗马缴税,为罗马卖命。这就是说,对于罗马人民而言,平民仅仅是一个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团体,是一批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民众。罗马人民与平民之间义务和权利的严重失衡必然导致双方的冲突。随着罗马平民人数和财富的不断增加,平民与氏族内罗马人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平民要求改变不平等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到公元前6世纪中叶左右,在罗马终于出现了塞尔维乌斯改革,氏族制组织形式终于被以财产为导向的等级制组织模式所替代。在这次改革中,有产的平民成了罗马公民的一部分,取得了与氏族成员同等的以财产多少划分参军和参与百人队大会决策的权利。塞尔维乌斯通过按财产多少来划分公民权利、规定公民义务的方式,协调了公民之间的关系,并以改革的名义承认了财产差异的合理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地位的不平等原则。财产因素一跃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因素,对罗马国家未来的发展起着融奠基性、方向性于一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