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看法,恩格斯上面所说的“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可调和的对立面”显然不是指奴隶主和奴隶。
这是因为早期国家大多是内部分化的结果,而内部分化不一定产生奴隶制,虽然存在债务奴役,但这些人还拥有公民身份,债务奴隶制不可能在本血缘团体内存在。奴隶常常来源于部落之外。根据拉丁文词源,奴隶(servi)一词是将领把俘虏保存(servare)起来而不把他们杀掉。奴隶又叫mancipia,此词由manus(手)和capere(抓、取)两词组成,意谓用手从敌人那里抓来的。这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早期的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争,来源于血缘团体之外,它并非部落内部分化的结果。因此,凡是由内部分化而产生的早期国家,都不可能是奴隶主和奴隶对立和斗争的产物。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篇文章中,恩格斯实际上并没有提出过是奴隶主与奴隶斗争的结果产生了国家。他确实提到过希腊奴隶的人数,例如,他说:“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民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1]在注里,恩格斯写道:“在科林斯城全盛时代,奴隶的人数达46万人,在埃吉纳达47万人;在这两个地方奴隶的人数都等于自由民的十倍。”[2]“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9万雅典公民,对于36.5万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阶级。”[3]“到了雅典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万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奴隶为4.5万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4]但这些都是指科林斯、埃吉纳达和雅典建立国家以后大约公元前4世纪后期的情况,也就是说是国家建立后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其前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