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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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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复兴了“刑事政策”概念,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指出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此外,秉承刑事实证学派传统,在扬弃龙勃罗梭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李斯特先生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他主张,刑罚不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手段,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再犯、防卫社会;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境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为此,他特别强调“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将“社会”与国家并列,并断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观点提出后迅速获得各国法学家的关注,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受此影响,刑事政策研究的视野也豁然开朗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克·安塞尔的倡导下,刑事政策研究得以兴盛并影响全球。马克·安塞尔将刑事政策定义为“集体对犯罪的、越轨的或反社会活动的有组织的果敢的反应”,具有“观察的科学”与“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与战略”的双重属性。他指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这种选择是一种高于刑法的政治考虑(政治是指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对待犯罪的宏观战略,是将科学实证主义方法导入犯罪问题研究之后产生的观念。对已然和未然的违法或者越轨现象,首先进行价值判断,然后正确地选择纪律制裁、行政干预、行业管理或者刑法介入。总之,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制传统前提下,在既防卫社会又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把刑罚的和非刑罚的方法、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战略都作为对待犯罪问题的备选手段。实际上,这是对刑事政策的比较准确的理解。马克·安塞尔的观点为他的门徒所继承且发扬。现如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观就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简言之,刑事政策既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对策的科学,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斗争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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