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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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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政策理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坚持研究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两点考虑:一个是狭义刑事政策理论(工具刑事政策理论)的纠正;另一个是刑事政策实践(尤其是刑事立法、司法)的改善。在工具刑事政策理论的去除中,我们通过刑事政策含义、善治理论以及系统科学的应用,初步确立了广义的刑事政策(亦称刑事政治)思想。区别于狭义的刑事政策理论,广义的刑事政策理论不仅具有突出的跨学科、相对主义特征,在自身发展,尤其决策、执行方面也有严格的体系和要求。因此,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系统地看,广义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是从犯罪原因、功能的检视开始的。笔者认为,基于犯罪原因、功能的复杂性,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类似中医的综合治理,而绝非西医的外科手术。然而,1949年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治理犯罪的指导思想长期偏离系统治理的根本要求。突出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个是“以政干法”的情形,该情形下,政策压倒法律,令从口出,相当随意;另一个是基于彻底消灭犯罪的理念,试图以“严打”的方法寻求犯罪治理态势的根本好转。该两类情形,不仅长期影响我们的犯罪治理决策,而且至今还在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出现“以政干法”或者政策压倒法律的情形有一定的必然性。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在宣布“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的同时,也表达了要“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的愿望。但是,“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尤其司法机关”不仅要坚持“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的办事原则,同时还要“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并以此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难看出,有关的治理方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居于最高地位,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次之,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居于最后。其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不是法律本身)、党的政策、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命令、决议又都是执政党政策的表现形式。因此,执政党的政策一开始就取得了压倒法律的地位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