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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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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其本质在于建立社会秩序并为人们的行为确立合理预期。在将固有的制度转化为能动的预期的过程中,一个基本前提是制度向其接受者的传播。传统意义上没有刑法的传播,或者说,刑法在传统意义上就没有传播,而只有刑罚的实施。因此,长期以来,人们看到的就只是残酷的或者血淋淋的刑法,刑法的作用就只是报应、惩罚;如果说有预防,那也只是特殊预防,或者消极的一般预防,而没有积极的一般预防。现时探讨刑法传播的话题,其新意在于跳出传统刑法话语,站在刑事政策的更高立场,借鉴信息传播的一般原理,从互动论的视角认识刑法信息之传播,凸显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教育功能,在传统刑法惩罚(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之外,将刑法的传播、教育和普及作为树立公民刑法信仰、强化刑法权威的一般手段。

一、由“醉驾入刑”看刑法传播

刑法传播是一个宏观的问题,刑法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为了方便研究,我们选择以小见大的研究方法,从微观的研究基点切入宏观问题的探讨。这个微观的切入点就是近年来社会上关注度较高的醉驾入刑的刑法规定,通过对醉驾入刑的信息传播状况进行分析以窥探醉驾入刑后信息传播的实际效果。之所以选择醉驾入刑作为刑法传播研究的切入点,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该信息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影响面大,较容易被传播受众掌握;第二,该信息最能体现出刑法信息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以及刑法对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

醉酒驾驶是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入刑的。醉酒驾驶在刑法上被评价为危险驾驶罪,其核心内容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还明确了醉酒驾驶的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我国刑法对包括醉酒驾驶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了一个阶梯式的格局,即以危险驾驶罪为基本罪、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加重罪。[1]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1年11月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3.7%。醉驾入刑7个月以来,酒后驾驶行为数量同比大幅下降,如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降幅双双超过80%,北京降幅超过70%。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84人,较上年同期减少176人,下降23.2%。其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38人,较上年同期减少65人,下降10.8%。据统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仍以100至200毫克/百毫升为主,占58.4%。截至11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9836件,其中,已判决10060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