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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政策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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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但近现代的刑事政策,又区分为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行刑政策,相应地刑法也要区分为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从当代中国的情况来看,刑事政策似乎总是作为司法政策出现并得到应用的。在法治发达、法律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刑事政策的地位同样重要,作用方式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秉持成文法传统,刑事政策的作用对象和领域主要为立法活动,因此在德语、法语里,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politique criminelle)常常被解读为“刑事政治”;而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判例法文化,刑事政策主要调整刑事司法,其语言表述通常是criminal justice policy(即刑事司法政策)。中国就法律传统而言属于大陆法系,可惜这一传统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度中断,新中国在很长时期内处于“政策治国”即“政治”的统率之下。虽说中国的法治在重建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建成,但这一体系本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在这一体系中政策与法律、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更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刑事政策对刑法立法的指导,原本就是刑事政策的本意,这对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政策对刑法立法的指导,首要的问题就是指导思想的来源。对此,李斯特提出:“对刑罚的认识,使得我们对国家处刑权的法律根据和目的产生了疑问。同时也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特点产生了疑问。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是以犯罪学和刑罚效果学为基础的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刑事政策应当是刑法立法的教师,刑事政策一方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纲领发展的出发点。”[1]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的思想主要来自对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判断。就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根据与指针而言,刑事政策应优位于刑法;二者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界域,应各就各位,互不替代;刑事政策与刑法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相互推动,共同进步。二者关系的核心是,在区别二者的前提下的一种互动的制约、促进关系。刑法(主要通过其基本原则)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是法治的要求,是权利保障的要求;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变革上,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防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