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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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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修订了1979年《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中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随着1997年3月14日《刑法》的通过而法典化。该刑法典全面确立并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是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顺应了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它的价值、意义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充分肯定。然而,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发现罪刑法定原则现有的立法设计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一、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立法的时代背景

罪刑法定原则的出发点还是人权的保障。人权作为人生存的底线,作为人的权利的最基本形态,所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人性的基本态度,换言之,人权是通过人类的天性来确定的、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并由国家帮助其实现的人的基本利益。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逻辑是:个人的自决权优先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不能保护和促进人的权利实现的国家权力是恶权力,人们有理由摒弃它。因此,人权的保障既是现代人权观念的核心内容,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最需要考虑到的时代背景。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和加入

中国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追求个体与群体的和谐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所以中国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在接受西方经验的同时又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的特点:中国更侧重民众生存权、发展权的建设,更强调政府在人权建设中的作用,更突出在促进人权发展的同时保持社会稳定。[1]20世纪末以来,中国的人权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2005年9月)致辞时提到,中国目前已批准和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国务院新闻办2005年4月13日发表的《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也说,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至目前为止,中国签署的人权公约共有23个:《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