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在不断发展中逐步求取平衡的产物,是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与限制的平衡。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也是在定罪的宽严与处刑的轻重之间寻求平衡,其处刑之重与定罪之严是相对应的。迫于发达国家以及跨国公司的巨大压力,现在国内不断有人呼吁降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入罪门槛,如取消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要件、取消客观方面要件中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所得等数额标准。笔者认为,以这样的方法来讨论问题是片面的,其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罪刑均衡、刑法和谐的立场来着力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之特点
相对于国外的刑法,我国《刑法》仅仅是一部重罪法和重刑法,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比较。
(一)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