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制度的完善日益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即便在法治传统深厚、刑罚制度完备的美国,皮尔斯伯雷(Samuel H. Pillsbury)教授也认为刑罚改革是“古老而又令人失望的事情”——美国的刑罚改革,从感化院制度的推行(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期)到现今确定判决的改革,刑罚的“改良”从未取得真正的进展。即便是旧问题的解决,也会产生更多的新问题,从而招致更多的改革。[1]尤其当代中国,不仅刑法典被广泛诟病为“死刑法典”,具有突出的重刑传统,刑罚的制定、执行也远谈不上完备。两相比较,皮尔斯伯雷教授关于刑罚改革抑或完善的论述对我们既是一种提示,也是一种鞭策。
中国的刑罚制度,从民众关心的角度来讲,最突出的就是死刑制度的改革。然而,刑法专家学者和大众意见分歧最大的也莫过于死刑:作为社会精英的专家学者,以社会良知和理性的代表身份,主张废止至少是限制死刑的适用;而政治家与社会公众则强烈主张保留死刑,有的甚至要求增加死刑条款。对此,以科学理性为指导,从全球化的视野关注我国死刑立法与实践的刑事法学者们是极不满意的。他们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共识,那就是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在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限制死刑适用的数量,提高死刑适用的门槛;考虑及时废除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严格死刑适用的程序;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探寻死刑的替代措施等。一句话,中国的死刑制度必须改革!
比死刑问题更引人深思的刑罚是对行贿犯罪的优惠。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须有人行贿。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但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行贿犯罪的“优惠”待遇在立法、司法中均有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