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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死刑政策的流变及其应然表达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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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纷纷反思“严打”。许多人开始总结“严打”存在的问题,普遍认为,“严打”斗争具有片面性、突击式、行政化、运动化等特点,不是社会治理的常态,容易违法违宪,也未能实现长效目标。原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撰文对严打整治斗争进行回顾与总结:“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51]简言之,陷入了“打不胜打,破不胜破”的怪圈。从图4-5、4-6可知,从1992年第二次全国性“严打”以来近20年的时间里,刑事案件立案数如同芝麻开花一样节节高,自1992年158万件增至2009年近558万件,增加了约3倍。其中2002和2003年立案数少许下降,但2004年仍然转为上升。呈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机关破案率却连年下降,从最高的79.9%(1995和1996年)已经滑跌至最低的43.86%(2009年)。早在18世纪60年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已经旗帜鲜明地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如此低的破案率(这里显然尚未包括已经发生了却未立案的犯罪,称为“犯罪黑数”)意味着许多的犯罪受不到惩治或者至少是不会遭到及时的惩治,那么仅仅靠对已发现的少数犯罪嫌疑人进行“杀鸡儆猴”似的惩罚,是不能指望治安形势根本好转的。

本书还认为,我国的“严打”与西方“轻轻重重”两极化政策中的“重重”一极不同,“严打”活动具有突出的政治性、军事性(战役性)和非常规性,虽然强调“从重从快”必须以“依法”为前提,但是其因政治主导而对形势需要的过分关注,必然妨害司法独立,重刑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也随之膨胀。“严打”无论有效无效,都与法治国家应有的常态治理模式距离甚远。但是,如果不更新刑罚观念,“严打”还是会依旧重复,既不能解决社会根本问题,而且使执法者落得“吃力不讨好”的名声。因为:如果“严打”短期成效明显,自然会加重公安工作轻视日常“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至于平时不注意预防犯罪,而寄希望于以消灭犯罪为目的的突击式、战役性、周期性行动;如果“严打”短期成效不明显,执法者会倾向于加大“严打”的力度和频度。例如第三次和第二次全国性“严打”斗争的间隔时间已经大为缩短,这还不包括年度性的专项运动在内。据说,我国用于“维稳”的经费每年都破纪录,由此说明社会动**程度更大,安全成本跟着水涨船高。2010年5月27日《社会科学报》公布:2009年度全国维稳经费达到5140亿元,中央政府公共安全支出增长幅度达47.5%。有的学者公开对此评价道:这个数字已逼近全年军费开支,完全可以用“天价维稳”来形容。[52]这一现象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