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与刑法完善》是我刑事政策研究系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更确切地说,是我和我的学生们围绕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所展开的思考与研究的一次集中汇报,也是我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变革”(06AFX007)的成果之一。
刑事政策源起于欧洲大陆,传入中国以后发展迅速,成为显学之一。究其原因,一是中国对于政策治国的传统路径依赖;二是因为当今中国正处空前变革之中,法治的稳定性与局限性需要通过政策予以弥补;三是中国社会变革所面临的犯罪治理问题需要依赖刑事政策的科学研究加以解决,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多年以来,我一直是广义刑事政策学的积极推动者。无论是倡导治国之道,还是提出“刑事政治学”的主张,我的立场始终是将刑事政策视为犯罪治理的科学体系,而将刑事政策学(刑事政治学)界定为研究国家社会如何运用各类资源(当然最主要是刑事法律)来治理犯罪现象的学问。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极端的形式,因为犯罪的反社会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从而确立了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犯罪现象这样一种社会公共事务,从来都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高度关注的基本问题,因而是政治学应该研究的基本问题。如果可以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解为追求善的学问,则我所主张的刑事政治学就是如何治恶的学问。求善与治恶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不可分离的。刑事法律制度无疑是犯罪治理体系中最有力的制度,但却从来不是唯一的制度或手段。由于刑法特别是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其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最大,因此刑法制度的干预具有最后性,必须在道德纪律等非法律规范和民法行政法等非刑法手段干预无效之后才能出手;刑法制度的作用和功能从来就不是自恰的,是不能自我满足的,其效力和效率取决于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非法律规范体系综合作用的发挥,因此刑法制度的作用具有附属性。要有效治理犯罪现象,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和科学治理。在社会转型和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犯罪现象在发展变化,犯罪治理的理念和宗旨在发展变化,刑事政策的研究自然也要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