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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经验和思考——以温州鹿城法院推行企业帮教制度为例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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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当提高对帮教对象选择标准的科学性。从鹿城法院这10年的操作实践来看,目前帮教对象的选择仍然主要依据经办法官或法官小组的个人经验,尚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客观的评估措施。相对来说,凭借个人经验而非客观标准来选择帮教对象,往往对直接经办人员的要求更高,决策更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帮教活动的推广适用。因此,本书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广企业帮教工作,可以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借助电子科技设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完善筛选评估对象的方法。

最后,要加强对帮教企业的规范监督。企业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不足,但企业毕竟是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其是否能承担对罪犯矫正的公共责任?由于目前企业帮教活动仍然被定位在企业回报社会的慈善行为这一层面上,因而对企业方的利益诉求也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自然而然地,国家也基本上回避了对企业参与活动的监督管理问题。从鹿城法院10年的实践工作来看,企业参与帮教基本上处于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局面,虽然至今尚没有出现任何不和谐的音符,但本书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帮教不需要监管,而是因为每个企业特定时间段的帮教对象数量很少,几乎是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正在帮教的对象。因此,本书建议鹿城法院可以借鉴目前各试点省(市)出台的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明确帮教对象的司法奖惩具体内容及量化考核标准,从而实现帮教对象日常考核与兑现司法奖惩的直接衔接。

(六)小结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40]在既定的体制环境下,只要是在自由的、公开的交易过程中能达到的,则任何结果都是属于有效的。[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