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呼吁中国建立一套交响乐团的行业标准和分类体系,读到了两位笔友的回应,很是兴奋。兴奋之一在于这一呼吁得到了不同年龄层次人士的回应,之二在于两位的回应立场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也反映出这套还处在襁褓阶段的体系的脆弱和超前意识。
“行业标准”从刊文至今已有一个半月,之间经历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名称从“行业标准”改为了“行业指南”,因为标准容易让人联想起标准化和一刀切,但基于国内乐团发展和管理水平千差万别,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希望渺茫。因此从实际出发,去“标准”改推“指南”,也是希望以指南的参考价值和引导意义来帮助乐团树立短期或长期目标。“指南”的内容也非一成不变,而会随着国内乐团的推进而更加与国际接轨。
“指南”的内容也作了修订。修订的意见来自于一些国外的资深乐团管理精英。德国交响乐团协会(DOV)是在德国建立德国交响乐团分类体系的组织。该协会总监吉拉德·梅腾斯先生(Gerald Mertens)是资深的法律从业者和乐团管理者,对亚洲乐团现状也有诸多了解,曾担任新加坡交响乐团的顾问。他对上次发表的八条内容作了修订,补充了三条并删除了原先关于演出季内音乐会场次的内容。中国的大多数乐团都十分依赖政府补贴,这与德国乐团的生存模式极为接近,因此梅腾斯的修订版很具有参考价值。在此分享一下全新的包含十二条的行业指南,其中基本条款五条,可选条款七条,严格程度比之前的八条大大降低了。
基本条款:
1.完整的演出季(欧美国家对演出季的定义为30周以上)
2.固定工资与社保
3.配备全职行政人员/总经理或团长/音乐总监或常任指挥
4.宗旨或使命(mission statement)
5.大于一个基准线的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