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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视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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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公益广告,也称社会广告,是公共服务性的广告,旨在对公众行为进行有益引导、修缮社会上某些群体间的不和谐,也即内容与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紧密相关,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直接目的的广告。

电视公益广告发布的主体,或者说电视公益广告的倡导者,一般分为四种:1.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电视媒体发布公益广告传达国家政策、政府意图等;2.社会团体或国际组织,一般由社会人士发起成立的、非赢利的组织,以公益广告达到保护一些行业利益或者特殊人群的利益,比如保护动物协会、残疾人利益组织等推出相应的广告;3.特殊行业的厂商,比如烟草行业等,国家广告法规定不得进行商业广告,但是他们也需要知名度来提高经济利润,因此策略性地选择电视公益广告;4.一般厂商,为了塑造自身社会形象和激发公众对企业的好感,也会投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