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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象征手段运用中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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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中外作品,都必须遵守“象征”这一美学词语最基本的要求——象征、象征,必须要有“象”有“征”。也就是说:凡象征风格的作品,既要有充分的、不宜过分晦涩的艺术形象体系,又要有蕴涵在这体系之内的深厚、阔大的哲理内容。

故,好的象征篇章要注意两点:

第一,诗情与哲理要有机结合成艺术的整体。即是说,艺术形象的圆满、充实要与理念思想的生发演绎交融起来。常见有些被称为象征品格的作品,或者只有艺术形象表面的充实、完美,而无人文内涵、深层哲理的潜入,便只成一般的故事了;而另一类现象则更为多见,即过分急切地要阐述某种观念、哲理,而忽略了艺术形象体系血肉的丰满鲜活,往往成为某种抽象义理的道具式传播。在这方面,我们不宜过分推崇西方那些确有盛名的“先锋派”、“新浪潮”导演,因为他们在有所创新的同时,也不无失误。乃至失败之作的,如伯格曼编导的《沉默》,便因过于抽象、晦涩而受到批评,纵如上述的《去年在马里昂巴德》,作为一种艺术创新、一种艺术实验,虽确有不可否认的价值,但毕竟显得惚恍、艰涩,很难让一般观众接受的。

第二,象征要求意蕴深邃、丰富,不可是单向比附。但也绝不可故意玄而又玄、造作出某种隐秘艰深。以至连作者自己也不想懂、观众更无法理喻的所谓象征意蕴。这,绝非“曲高和寡”,其实只是另一种浅薄与庸俗,其效果与真正象征的审美特性恰恰相反,可谓南辕北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