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专门论述这个问题,是因为至今为止,对喜剧的“艺术档次”,仍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剧作者与评论者)不能有正确的认知:尽管喜剧的起源,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早于悲剧,但从它们两者都正式展现在艺术舞台上的那天起,就有权威的理论家认定:喜剧在艺术门类中,是远远不能与悲剧相平列的一种,只是下里巴人的庸俗、浅薄、难登大雅之堂的“玩意儿”,至多算是供市井平民消遣、娱乐的“准艺术”。比如亚里士多德就曾规定喜剧只能表现低下的普通平民,只能摹仿小人物的浅薄、丑陋的举止,这种观点影响之大、波及之远,不可小视。而在整个戏剧史的实际体现过程与价值评判中,喜剧的社会地位与创作影响也确实没有悲剧高、大。总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因理论的误导与杰出喜剧作品的相对贫乏,相当多的人们似已形成这样的看法:悲剧是表现“人的伟大的痛苦,或者是伟大人物的灭亡”,具有庄严崇高的人文精神与品格,是最高档次的艺术;而喜剧则反映平俗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可笑情节举止,其品格凡俗甚至庸俗,只是消闲解闷、游戏把玩之类低档次艺术形式,甚至大多难以进入真正的艺术殿堂。
就中国当前影视创作而论,或由于认识方面的上述误区,或因为某些主管部门对社会主义时期喜剧创作(尤其是讽刺性喜剧)的种种行政性限定(而非艺术性指导),我们的喜剧作品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高度,进而没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当然也就不怎么为广大观众所重视、所喜爱。再恶性循环,喜剧性影视创作就连一些作者自己也轻视起来:认为搞喜剧是小玩闹,难成大气候。以致形成“贱屋及乌”的作用——专门从事喜剧创作的作者与搞出受人称许、不断获奖的悲剧作者相比,在许多人眼中也要矮上三分。如此景况,实在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