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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幸福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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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理论

通过目标的观测,可以很好地了解和理解一个人的行为。目标的种类、结构,向目标努力的过程,目标的达成程度,影响一个人的幸福感。有目标的人,会感到生活有意义,产生积极的自我效能感,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更加自信、坚定地应对生活中的种种问题,从而能在困境中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

美国马里兰大学管理学兼心理学教授洛克和休斯在研究中发现,外来的刺激(如奖励、工作反馈、监督的压力)都是通过目标来影响动机的。目标能引导活动指向与目标有关的行为,使人们根据难度的大小来调整努力的程度,并影响行为的持久性。于是,在一系列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他于1967年最先提出“目标设定理论”(goal setting theory),认为目标本身就具有激励作用,目标能把人的需要转变为动机,使人们的行为朝着一定的方向努力,并将自己的行为结果与既定的目标相对照,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能实现目标。这种使需要转化为动机,再由动机支配行动以达成目标的过程就是目标激励。目标激励的效果受目标本身的性质和周围变量的影响。

当个体经过种种努力终于达到目标后,如果能得到他所需要的报酬和奖赏,就会感到满意;如果没有得到预料中的奖赏,个体就会感到不满意。同时,满意感还受到另一个因素的影响,就是个体对他所得报酬是否公平的理解。如果说,通过与同事相比、与朋友相比、与自己的过去相比、与自己的投入相比,他感到所得的报酬是公平的,就会感到满意;反之,则会不满意。

目标的难度也会影响满意感。当任务越容易时,越易取得成功,个体就会经常体验到伴随成功而来的满意感。当目标困难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小,个体就很少体验到满意感。这就意味着容易的目标比困难的目标能产生更多满意感。布朗斯坦(Brunstein)认为,当一个人以内在价值和自主选择的方式追求目标并达到可行程度时,才能增加幸福感,即目标必须与人内在动机和内在需要相一致才能提升幸福感。人具有某些意识或未被意识到的动机或需要,满足这些需要,幸福感提升,与个人需要不一致的目标,即便达成也不能增加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