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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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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人格的研究,职业人格(vocational personality)的相关研究开始得较晚。1959年,美国心理学家霍兰德在其职业人格理论中,对职业人格的概念有所概述,他认为人格类型会补偿性地适应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真正的自我,并决定其在环境中的行为。假如在环境中个体的行为能够得到满足或强化,则行为保留;反之则会去改变环境,或者改变自己。个体通常会寻找与自己人格吻合的工作环境,假如个体找到了一个与自己人格类型契合的工作,那么无论是对工作本身的兴趣还是幸福感都会得到大大的提升。

国内也有少部分学者对职业人格展开研究。罗高峰(2000)认为,职业人格是一个人为适应社会职业所需要的稳定的状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的独特结合,即职业人格不是人生来就有的,而是由生活环境、所受的教育以及所从事的实践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徐玉明、王利斌(2004)认为,从职业角度所表现出来的人格,即职业人格。它是个体在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包括职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王芙蓉(2006)对职业人格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她基于对“职业”和“人格”的综合分析,认为职业人格是指一个人为适合其职业所需求的稳定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的独特结合,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物质经济关系、道德文化、价值取向、精神素养、理想情操、行为方式的综合体。健全的职业人格是人们在求职和就业后顺利完成工作任务,适应工作环境的重要心理基础,其养成是一个人的综合素质与外界社会环境对人们职业规范要求的有机统一过程。刘国晖(2010)则认为职业人格是指人作为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所应具备的基本人品和心理面貌,它既是人的基本素质之一,又是人的职业素质的核心部分,包括稳定的职业心理、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的职业性格、扎实的职业技能四个方面。雷小波(2014)则把人格解读为人作为职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所具备的基本人品和资格以及心理面貌,它是职业理想、职业价值观、职业情感、职业态度、职业兴趣等因素的综合体,以一系列具体的社会性职业活动为载体,以个体的言、行、情、态为表征来加以表现,不仅体现在人的社会职业活动中,也渗透在人的日常生活中。职业人格蕴含着一定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和人的自由发展需求,是个体从事一定职业所必备的最核心的基本素质,是个体健康人格发展在职业领域中的自然要求和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