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诗学”因坚持文学的“审美文化”属性,重视文学艺术与其他文化形态间的互涵互动关系,因而相较于过去的“认识论”研究范式以及“泛文化研究”范式,它能更加合理有效地解决文艺理论存在的问题,而且在传统文论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中,能够将文学研究的理论格局提升到一个更深更广的全新高度上。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完全有理由将“审美文化”视为文化诗学理论体系的支撑点与核心骨架。
关于“审美文化”,我们大体认同叶朗先生《现代美学体系》一书中的界定:“审美文化是由三个基本部分构成的。第一是审美活动的物化产品,包括各种艺术作品,具有审美属性的其他人工产品,如衣饰、建筑、日用工艺品等,经过人力加工的自然景观,以及传播、保存这些审美物化产品的社会设施,诸如美术馆、影剧院等。第二是审美活动的观念体系,也就是一个社会的审美意识,包括审美趣味、审美理想、审美价值标准等。第三是人的审美行为方式,也就是狭义的审美活动。这种独特的人类行为方式,通过审美创造和审美鉴赏两种行为,不断地将审美观念形态客体化,又把物化的审美人工制品主体化,形成审美对象,产生审美感兴。”[1]因审美文化与美学及文化学紧密关联,因此,文化诗学强调研究文学的审美文化特性,这就与一般的非审美文化以及现实中一般的日常生活划开了界限。此外,将文学视为一种审美文化,也就意味着文学中的各种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伦理的思想只有呈现在这一特殊的文学文本之内,这种复杂的审美意蕴及其所包孕的社会学层面的生活内容才具有现实性意义。文化→审美文化→文学,作为渐次深入的领域,文学话语空间生产的知识意义就在于三者合力状态所形成的多元互渗与沟通的整体性场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