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以来,在文学理论方面,我们对外国文论引进很多,但属于自己的理论创新并不太多。那么,“文学审美反映”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是不是中国人自己提出来的呢?是不是属于中国学术界的理论创新呢?
蔡仪在1942年所著的《现实主义艺术论》一书中提出过文学的“美感教育”观点,他说:“就现实主义的观点来说,艺术要真实地描写现实,创造艺术典型,创造艺术的美,它的社会教育的意义不是一般的,而是美感教育的潜移默化以陶情淑性,它的思想宣传的意义,不是别的,而是艺术魅力的悦目赏心而移风易俗,这样的现实主义艺术, 它的艺术效用和艺术特性是统一的。”[1]蔡仪的观点是不错的。特别是他强调艺术效用与艺术特性统一的观点尤其可贵。但是,他提到“美感教育”、“潜移默化”只是说明艺术的效用,而不是阐明艺术的特性本身。
苏联“审美学派”的主将之一的布罗夫在1956年的《文学报》上发表了《美学应该是美学》的文章,他对文学的见解明显地与前此流行的文学认识论完全不同,他批判了文学是生活的反映,是用形象来反映的观点。布罗夫的确接触到了文学所以是文学的艺术特性问题,但他没有提出“审美反映”论。在近20年后,布罗夫在《美学:问题和争论》(1975)一书中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这个词,这就是前面我们引用的话:“……‘纯’意识形态原则上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的表现中——作为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的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布罗夫的意思是说意识形态没有抽象的,只有具体的。但是很难说他完整地提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这个论题并加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