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学的主要形态是书面文学。自有文字流传,文本就被赋予了各种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性,从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语言有了明显的差异。文学形式就在这差异性中萌生、滋长。中国古代民间口头流传的歌谣、传说等,历史更为悠久,内容也非常丰富,它们很早并一直受到官方或文人的关注,被载录而成为书面文学一部分。在浩瀚的中国古代文献中,我们很难清晰地划定文学的疆域,差不多所有的文本都有着人文和精神的内涵,也都追求形式的美感。我们可以认定一首诗是文学的,但它同样也可能是政治的或教化的;而一篇奏折或家书,也许有着更多的文学性。所以,谈到古代文学,人们往往关注各类文本的文学性,而非仅限于当代文体学意义上的纯文学文本。这是中国传统文学的重要特点之一。
古代作品的文学性是如何界定的呢?大致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一是精神文化内涵,二是形式美感,三是文本的应用和传播方式。
精神文化内涵通常是指思想和情感。思想是指面向公众社会的观念和价值,情感则是个体的存在性感受。思想是各种认知学科的对象或成果,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中国古代文学对于各类社会思想的贡献,主要表现在社会现象判断、个体精神实践和社会传播等层次上。中国文化有着浓厚的伦理气质,所有社会、政治、自然、哲学的观念和意识,都要求社会个体的精神认同,同时被赋予情感内涵,也就是说,所有这些“思想”都必须内化到个体的生命之中,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接受过程,这就是“教化”。孔子论诗,认为其功用在于“兴、观、群、怨”,也就是说,诗可以认识社会、认同社会、批判社会,改造社会,使一些既定的思想和观念成为一种充满伦理情感的个体体验。这一过程,离不开“兴”,也就是诗歌对个体意志的感发作用,即审美感化作用。古人认为,仪式、歌咏、音乐、绘画等之所以有着移人心志的力量,就是因为其中的价值和观念因体悟、涵泳和某种戏剧情境的设置,而具有了感动性体验,也就自然地内化为自我人格的一部分。所以,“教化”就内在地包含了文学性体验,与此相应,也就出现了“文以载道”的观念,认为文学文本应该以传播思想和观念为目的,将作品所蕴含的思想视为评判作品价值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