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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社会教育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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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5月9日,社教社迭次呈文终于有了回应。教育部以(汉)教自第3157号训令颁发《各省市社会教育督导员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教育部为谋切实推进社会教育起见,特规定各省教育厅应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督导员人数应以各省行政监督专员区之数目为根据,每区或两区一人。直辖于行政院之市,每市应设社会教育督导员一人”。[166]《暂行规程》规定,社会教育督导员应经教育部训练合格,并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1)大学教育学院或教育系毕业,曾任社会教育职务二年以上者;(2)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曾任社会教育职务三年以上,或党务工作五年以上者;(3)曾任省立民众教育馆馆长一年以上者,由部令发各省教育厅市社会局委任为社会教育督导员,并呈报教育部备案,其俸给参照省市委任职人员俸给及当地生活费用酌定,分驻各行政监督区内,常川巡回区内各地视察指导,视察旅费实报实销,均由省教育厅市社会局行政费项下列拨,教育部对边远省份予以酌量补助。省市社会教育督导员秉承教育厅长市社会局局长之命,办理下列各项事宜:

(一)督察本区、市社会教育法令之推行;

(二)督促并筹划本区、市社会教育之进行;

(三)督促并计划本区、市社会教育经费之增筹;

(四)视察并指导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工作;

(五)考核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成绩;

(六)答复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之咨询;

(七)介绍适用之教材及教法于本区、市社会教育机关;

(八)办理本区、市社会教育人员之训练及进行。[167]

从《暂行规程》规定看,社会教育督导员人选应由社会教育事业有相当工作经验者担任,分驻各行政监督区内,对区内社会教育各项事业具有督察、督促、考核、视察、介绍和办理职责,直接受命于教育厅厅长或市社会局局长明令。社会教育督导员与各省行政监督专员区相匹配的建制,实际上相当于在省教育厅和县政府教育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层域,按照中央、省市两级建制,分层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中央由教育部设置社会教育督导员3~5人,职责是代表教育部督促及策进各省市社会教育;各省市由教育厅(局)按照行政监督专员区,每区设置一人,负责视察和指导各县社会教育(包括省立民众教育馆等社会教育机构),各省市的社会教育督导员还负有与教育部督导员工作联系的职责,有利于中央发布的社会教育法令在地方社会“不打折扣”或“少打折扣”推行,减少区域性人为政策带来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