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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代历史小说中的“解释”与“讽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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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小说理论与重写问题

在现代重写型小说中,以史乘为前文本的小说数量最多。这部分中所讨论的小说和“历史小说”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一般来说,重写史乘的小说都可以归入“历史小说”一类,而“历史小说”比“重写史乘的小说”的范围更大。换句话说,重写史乘的小说一定有前文本存在,而历史小说就不一定有前文本。比如李劼人的《大波》虽是历史小说,但不是重写型小说。这样的区分看起来很简单,不过,“重写”给以史乘为前文本的小说提供的绝不仅仅是清晰勾勒一个概念的外延,毋庸置疑,这部分小说的研究在“重写”的视角下将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一)“历史小说”概念

尽管学者追溯中国历史小说的起源一般会上溯到宋元之际甚至更早,但是“历史小说”的概念在中国出现却是晚清的事。关于“历史小说”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此后,不断有学者就“历史小说”的创作方式、功能效用阐发自己的见解。学术界对历史小说的理解,开始只是从题材角度入手,进而深入到探讨历史小说的创作方式、创作目的、功能效用、评价方式等方面,在这样不断开掘的讨论中,“重写”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1902年,《新民丛报》上刊登了梁启超起草的《中国唯一之文学报〈新小说〉》,在可以见到的资料中,该文首先提出了“历史小说”的概念。文中介绍了《新小说》的十五类内容,除了图画、论说(关于小说的批评文字)、世界名人逸事、新乐府、粤讴及广东戏本这五类,其余十类都是小说,而历史小说在此十类小说中位列第一。文中的“历史小说”概念通过比拟中国的历史演义体小说而来,“历史小说者,专以历史上事实为材料,而用演义体叙述之。”文章还以新小说报社要翻译的外国著作来举例,诸如《罗马史演义》《十九世纪演义》《华盛顿外传》等。从所举例子来看,这些并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历史小说”,而更接近历史通俗读物。这一点也和文中所表露的“历史小说”的创作目的相适应:“本社同志凝注精力于演义,以恢奇俶诡之笔,代庄严典重之文。”[1]可以看到,这里的“历史小说”在题材上限定为“专以历史上事实为材料”,在文体上只以演义体的“恢奇俶诡”与史书的“庄严典重”之差别来界定小说和历史的区别。《新小说》附设于《新民丛报》,由梁启超、韩文举、蒋智由、马君武等主办,该文主旨代表了当时梁启超的小说观念,其倡导“借小说家言,以发起国民政治思想,激励其爱国精神”,和梁氏同年所写《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的表述非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