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对于非法性收入差距过大我们必须要依法取缔,但对于合法性收入差距过大,则要靠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通过个人所得税来有效调节合法性的收入差距,涉及下述几个问题。
1.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体制问题
个人所得税收缴体制的设置,可以有两种模式供我们选择。
第一种是事前模式。所谓事前模式,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代扣代缴模式,也就是说,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向何人支付,都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收取个人所得税,并将这些所得税按时缴纳到税务部门。
第二种是事后模式。所谓事后模式,就是指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在取得收入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到税务部门纳税。
上述这两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模式虽然各有特点,但最为有效的还是第一种模式。因为第一种模式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偷税漏税的问题,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监控,而且第一种模式比第二种模式更为方便和节约时间,更有效率。试想,当一个人无论取得多少超过起征点的收入都要去税务部门纳税的话,那么一个有多头收入的人,将需要花费多大的时间去纳税?因而有人可能因为繁琐和浪费时间而不愿去纳税,或者有人因为税额太小而不愿去纳税,从而容易出现漏税现象。
尤其应该看到的是人们往往有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当收入拿到之后,要从已拿到的收入中收税,人们往往感到是从自己口袋掏钱,因而通常困难一些;而在收入未拿到的时候扣取税收,人们往往感到不是拿自己的钱,因而通常比较容易一些。同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单位是非利益性的第三者,因而往往更能有力地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因此,最为有效的税收模式应该是第一种模式。
国际上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第一种模式。我去国外讲学时,邀请方在支付收入时往往给一个税单,表明已代为收取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