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一旦实施,任何人或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法律体系越完善,就距离法治社会越远,因为它在破坏法治社会的根本。因此,从这一点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我们在现实中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涉及多方面问题,但以下四种关系必须处理好。
一是强势利益集团和法律的关系。在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社会里,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既包括拥有较强财富力量的集团,也包括拥有某种垄断地位或话语权的集团,例如媒体等。强势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力量,影响法律公正,为自身利益服务,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一定要将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危及法律公正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对这方面执法情况的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提高执法情况的透明度,实现信息对称。因为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法律公正的手段往往是“暗箱”操作,所以只有增强透明度,才能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公正性的影响。在多元利益主体存在的条件下,各个利益阶层及利益集团寻找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是很正常的,正是因为它们各自寻求和保护自身利益,才形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均衡和相互制衡,这种均衡和相互制衡就是和谐。但问题是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尤其是对于强势集团来讲,更应该如此。
二是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行政权力往往拥有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某些“天然优势”,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极强的国家,这种“天然优势”就更加强大。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在我国的违法事件中,行政违法的比例很高。而且这种行政违法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以“经济发展”和所谓“民意”为理由。最近我看到一篇报道,说某个地方官员公开讲:“别老是用法律压人,如果什么都按法律办,那什么事都干不成。经济怎么发展,老百姓怎么富有?”这种无视法律的“法盲”,之所以敢于公开这样讲,就是因为我们对行政以法为本的原则坚持得不够,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得不够。现在人们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关注,设制了各种考核指标;但对行政不依法关注不够,甚至对那些违法性的所谓“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能够容忍,甚至赞扬,似乎只要能带来GDP增长,违法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这种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原来我国宪法明文写着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原则,因而我们在未修改宪法前所搞的市场经济的改革探索,似乎也有违法之嫌。但这种情况总体来说是少数,而且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违法问题,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不合理法律的校正。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认为在我国防范行政违法是个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解决。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行政违法,其背后都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和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必须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