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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社会的关键是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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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原则,也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因为,所有法律最终都是要通过司法机构来监督实现和贯彻的。如果出现了司法不公正,甚至出现司法腐败,那么任何公正和完善的法律都会失效,而法治社会就只是一个空话。尤其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还会成为某些人或机构的“帮凶”。因此,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虽然它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我认为,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是指司法机构独断专行,其行为不受任何约束,“无法无天”,而是指司法机构以法律为本,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方向,法律至上,“以法为天,唯法为大”。也就是说,司法机构不能成为某些人或机构手中的工具,司法机构只效忠于法律,并不听从任何超越法律的人或机构的摆布。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司法机构不能独立地按照规定而执法,那么肯定就谈不到司法公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处理好党管司法的问题。我认为,党管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党不能超越或取代法律,因而党管司法的准则就是党的意图和行为不能取代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办事,而不是依党的意志办事。因此,司法机构的行为准则是法律,而不是党的指示或命令。法律至上是司法机构的行为准则和灵魂,党管司法不能影响或干预法律至上这个司法原则。我国司法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机构往往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因而我们在党管司法和党管干部的问题上,要以保证司法独立为前提。

二是司法监督。所谓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机构及其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对司法机构的有效监督。可以说,没有良好的司法监督,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司法监督首先涉及的是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例如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监督,因此,我们应该构建良好的司法机构内部的监督,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已有许多好的经验供我们借鉴。但是,司法监督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司法机构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既包括立法机构及政府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也包括民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立法机构及政府机构对司法机构的监督是很重要的,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人大及政府等机构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不过,我们不能忽视民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要从有效性和有序化上为民众监督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路径和方式。当然,上述的各种司法监督都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司法机构运作和司法过程的高度透明性,也就是要使各种监督能实现信息对称。因为各种监督失效和欺诈,都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因而我们必须提高司法机构运作过程和执法情况的透明度,让人们随时掌握司法机构的所有信息。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公正,因而只有在信息高度透明的条件下,所有监督才是有效的。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所有执法行为的透明度,为司法监督提供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