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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注民生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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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因而人们往往把政府作为关注民生的主体。但是关注民生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是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关注民生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确实应该把关注民生作为自身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但关注民生,仅靠政府确实是不够的,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只有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完成关注民生的任务。

实际上,整个社会关注民生,是现代社会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知道,社会公平的实现,需要三次分配活动,第一次是初次分配,第二次是再分配,第三次就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进行的道义性分配,而第三次分配,实际上就是社会参与关注民生的过程。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那些富有阶层,愿意将自己的收入以捐赠方式从事慈善事业,这种道义性慈善事业,是富有阶层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选择,因而社会应该为他们关注民生提供良好的机会和条件,使其社会化和法治化。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民众参与关注民生的良好制度和条件,例如民众自发组织的扶贫机构还不被允许,民间的扶贫基金会则更遥遥无期。

整个社会参与关注民生,有许多形式,例如助学赠予、扶贫赠予、救灾赠予、医疗赠予,等等。国家可以设立相关的扶贫机构和基金,居民个人或者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设立相关的扶贫机构和基金。例如有些富有的居民愿意在某个高校设立奖学金,我们就应该同意其依法设立;有些居民自愿组成一个扶贫或助学基金,我们就应该允许其依法设立。这对于关注民生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我们现在对于民间自发的设立相关扶贫基金或助学基金,几乎一律不允许,例如经济学界一些同志一直想发起设立相关扶贫基金,但都很难获得批准。我们现在非常希望有关人士加入政府所设立的扶贫基金,但有人对于加入此类扶贫基金的积极性不高,很希望自发组织一些基金。因为他们认为自发组织的扶贫基金更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因此,我们在大力发展政府设立的相关基金的同时,也应允许民间自发性扶贫基金的形成,这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有效关注民生的社会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