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一朝在反腐惩贪方面的第一个错误是力度不够。
和所有明君一样,康熙皇帝当然痛恨贪污腐败,也进行过多次吏治整顿。但是康熙整顿吏治有两个局限,一是只搞集中的运动式反腐,未能持之以恒;二是惩治贪腐的力度太弱。
康熙统治的六十一年期间,曾经进行过两次规模较大的反腐运动。第一次是从康熙十八年到康熙二十六年(1679—1687年)。
清代的腐败,并非起自中期以后。事实上,腐败是传统王朝终生携带的、无法治愈的病毒,往往在王朝初生之时,就已经有非常明显的症状。早在顺治年间,很多地方官员就已经“贪污成习”,以至“百姓失所”。所以当时有大臣上疏说:“方今百姓大害,莫甚于贪官蠹吏。”康熙登基后,地方腐败较顺治时又有所加重,有的地方官员盘剥百姓过甚,导致民众大批逃亡,“朘削卑官,卑官虐害军民,滥行科派,脂膏竭尽,甚至逃亡”[1]。亲政之后不久,康熙曾经批评当时的吏治情形说:“贪官污吏刻剥小民,百端科派,多加火耗,贿赂公行,道府庇而不举,督抚知而不奏,吏治益坏,盗贼益多,民生益促,皆由督抚纳贿徇情所致。”[2]
但是亲政之后的十多年里,康熙一直忙于熟悉政务,以及处理平定三藩等紧急事务,没能腾出手来整顿吏治。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七月,北京发生了一场破坏力极强的大地震,“城垣坍毁无数,自宫殿以及官廨、民居,十倒七八”[3]。紫禁城中的养心殿、乾清宫等核心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传统时代,地震一般都被视为上天震怒的表示,康熙皇帝也非常惶恐,他认真反省自己即位以来的为政得失,认为现在最大的缺失是吏治不清。他立刻下了一道罪己诏:“乃于本月二十八日巳时,地忽大震,变出非常。皆因朕躬不德,政治未协,大小臣工弗能恪共职业,以致阴阳不和,灾异示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