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七节 不断升级的腐败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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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社会,想要根除贪污,就如同想让大海停止波动一样是不可能的。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是默许官员在一定程度下贪污的。事实上,传统财政制度中可钻的空子多得不胜枚举,贪污对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来说都不是难事。在大部分时候,贪污之所以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学价值观有效运转下人格操守的约束,再一个是从上而下的政治高压,也就是说,最高统治者的反腐决心和虎视眈眈的监视。

在乾隆晚年,约束腐败的两个条件都失去了作用。在乾隆的不断打击挫辱下,官员们渐渐放弃了人格操守,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个不变的指针,那就是现实利益。晚年乾隆精力不济、“多从宽厚”,更带头腐败,为贪官们树立了榜样。乾隆盛世的经济发展也为腐败提供了巨大空间。在乾隆前期,大清经济一直高速成长,经济总量迅速增加。人口从一亿增长到近三亿。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第一位,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一,对外贸易长期出超。蛋糕做大了,可以搜刮、聚敛的基数比以前扩大了数倍。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腐败如同细菌遇到了适合的温湿度和酸碱度,在号称英明的乾隆皇帝眼皮底下,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仅仅十余年间,乾隆朝就完成了从前期政治纪律严明到后期贪腐无孔不入的转变。在繁荣的表象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已经千疮百孔了。

乾隆中后期,腐败形势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涉案数额从小到大,腐败案件由少到多。乾隆前期,继雍正肃杀之后,贪污案件极少发生。偶有发生,贪污额亦不大。乾隆前期处理的几个案子,少者数千两,多者也不过数万两,极少有上十万者。像提督鄂善收贿银千两,即被处死。到了中后期,腐败案接连暴发,涉案金额成倍、成十倍增长,官员贪污动辄数万、十万数、数十万。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一个小小的威宁州知州刘标就侵蚀公帑二十九万两之多。第二次金川之役中,一个小小的松岗站站员居然一次侵占公款近九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