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八节 极具弹性的贪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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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在他统治的中后期虽然逐渐“宽厚”,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高,但是也并非无所作为。

除了“甘肃冒赈案”,乾隆中后期还处理了很多其他大案,有人总结为“乾隆后期六大案”。比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发生的“新疆捏报粮价案”,新疆乌鲁木齐各州县很多官员在收购粮食时大规模捏报粮价,侵吞国帑。小麦一石不过八九钱至一两零九分,州县却上报每石一两八九钱,多出的钱就进了官员的腰包。乾隆皇帝因为此案,将地方官员湖图里、索诺木策凌、窝什浑、德平、伍彩雯、王喆等处死。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春,御史钱沣上疏弹劾山东巡抚国泰与布政使于易简贪纵营私,勒索属员,亏空近二百万两。乾隆查明后,将二人判决“斩监候”,前后两任山东按察使也因失察,都被降职。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因两广总督富勒浑贪污,并纵容家人滋事,乾隆命人查办,判决“斩监候”,其家人处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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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办了数次大案,然而这些案件的震慑效果却远不如前期。一边不断查处大案,一边官场上的腐败却是一发不可收拾,“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乾隆虽诛杀不少高官,但收效甚微,“然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甚。或且惴惴焉,惧罹法网,惟益图攘夺刻剥,多行贿赂,隐为自全之地。”[1]

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个原因是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财政制度。在通货膨胀越来越厉害的情况下,原有的财政收支平衡已经被打破,地方政府普遍入不敷出,所以不改革财政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除了这方面的原因,乾隆晚年惩贪失败还有许多个人因素。第一个就是他的情绪型执法。

乾隆皇帝在位期间反复宣称“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2],这传达出的信息是,他对贪腐零容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乾隆这个人为政崇尚乾纲独断,往往根据自己的亲疏好恶来进行判决,有时就难免因人立法,庇护亲信。比如他处理云贵总督李侍尧的案件就非常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