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预设的目的和可能的途径,可以让人们超越本书上篇所探讨的那些阶段,也就是个体化的方法。只要我们把个体性理解为我们最内在、最根本且无法比较的独特性时,个体化便意味着:成为个体,成为自己的本质我。因此,我们也可以换一种说法来表示“个体化”,即“本质我的实现”(Selbstverwirklichung)或“本质我化”(Verselbstung)。
前面几章所讨论的那些发展的可能性,其实就是去本质我化(Entselbstungen),即人们为了某个外在的角色或某种虚构的意义而放弃本质我(Selbstentäußerungen)。如果人们着重外在的角色,本质我便不敌社会的认可而退居次要地位;如果人们着重虚构的意义,本质我便不敌原初意象的自我暗示(Autosuggestion)的意义而退居次要地位。在以上这两种情况里,集体性都占有优势。当人们为了集体性而放弃本质我时,便符合社会的典范。虽然人们甚至把本质我的放弃视为美德和社会责任,但这样的做法却也会受到他人自私自利的糟蹋。利己主义者被认为是“selbstisch”(自私自利的),但这个形容词却和我在这里使用的“Selbst”(本质我)这个概念没有关系。至于实现本质我看来好像和放弃本质我是对立的,实际上却非如此。这样的误解之所以非常普遍,是因为人们无法充分区别个人主义和个体化的缘故。个人主义就是刻意凸显和强调自以为本身所拥有,却和集体的考虑和责任相冲突的个体特性;然而,个体化却恰恰意味着个体可以更好且更彻底地达成集体所交付的使命,因为,只要个体特性受到充分的照顾——而不是被忽视甚至压制——个体便可以对社会做出更多贡献。换句话说,个体特性绝不该被理解为个体的实质性内容或组成部分的异质性,而应该被视为个体本身那些普遍存在的功能和能力,所特有的组合比例或细微差异。这就好比人类的脸孔都有一只鼻子和两个眼睛等,但这些普遍存在的因子却带有变异性(Variabilität),而正是这种变异性构成了个体特性。因此,个体化只是一种心理的发展过程,而这种发展过程则使个体达成本身所预设的目的,也就是把人变成某个特定的已定型的个体。由此可见,个体化的个体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自私自利的人。他们只是保有本身的特性,但这种个体的特性——诚如我刚才所提到的——却截然不同于自私自利或个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