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吕著中国通史(全集)

第15章 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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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人,更为是时活跃的阶级。交换的事情多了,居间的商人随之而增多,这是势所必至的。商业的性质,是最自利的。依据它的原理,必须以最低的价格(只要你肯卖)买进,最高的价格(只要你肯买)卖出。于是生产者,消费者同受剥削,而居间的商人独肥。

(五)盈天地之间者皆物,本说不出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所以分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劳力的可贵,我花了劳力在上面的东西,就不肯白送给你。于是东西和东西,东西和劳力,劳力和劳力,都可以交换。于是发生了工资,发生了利息。

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虽然霸占了许多财产,还颇能尽救济的责任,到后来,便要借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话,说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下篇》)。而《战国策》载冯煖为孟尝君收债,尽焚其券以市义,就显示著这一个转变。较早的时代,只有封君是有钱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债。后来私人有钱的渐多,困穷的亦渐众,自然放债取利的行为,渐渐的普遍了。

(六)在这时代,又有促进交易和放债的工具发生,是为货币的进步(别见《货币篇》)。货币愈进步,则其为用愈普遍,于是交易活泼,储蓄便利,就更增进人的贪欲(物过多则无用,所以在实物经济时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济的。货币既兴,此物可以转变为他物,储蓄的亦只要储蓄其价值,就不容易觉得其过剩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发生下列三种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为(甲)田连阡陌及(乙)擅山泽之利的两种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业家,大抵自行贩卖,所以古人统称为商人。然从理论上剖析之,实包括工业家在内,如汉时所称之“盐铁”(谓制盐和鼓铸铁器的人)。其营业,即是侧重在制造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