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上所云之死断无作,即为见之本。《大般若经·佛母品》开十四难而为六十二.先计色蕴有常等之四句:一、色为常;二、色为无常;三、色为常无常;四、色为非常非无常。他之受等四蕴亦然,合为二十句。此计过去之五蕴者也。又,计色有有边无边等四句:一、计色为有边,谓空之十方上下边际有穷极也;二、计色为无边,与上相反;三、计色为有边无边;四、计色为非有边非无边。他之四蕴亦然,合为二十句。此于现在五蕴之所执也。又,计色有如去不如去等四句:一、计色为如去,谓人来而生于此间,去而至于后世,亦如是也;二、计色为不如去,谓过去无所从来,未来亦无所去也;三、计色为如去如不去,谓身神和合而为人,死后神见有第三句过,而计此句也。计他之四蕴亦然,合为二十句。此于未来五蕴之所见也。三世合而有六十句,于此加身与神之一异二见而为六十二见。此六十二见,但为断常有无之边见也。
妄立虚假名[1],何为真实义[2]。惟有过量人[3],通达无取舍[4]。以知五蕴法[5],及以蕴中我[6],外现众色像,一一音声相,平等如梦幻[7]。
[1]六十二见立种种见之名目,皆是假名目。
[2]言凡夫外道二乘所执所云皆非真实义也。
[3]过量人,非常人所能量度之人也。
[4]通达涅槃真理,不取涅槃,不舍涅槃。
[5]《百法钞》一:“问:五蕴法者,其体如何?答:一切诸法,不过百法。合百法为五蕴也。法者,法体也,谓我身法体也。以常一主宰,所依五蕴体为法也。”
[6]即五蕴中常一主宰。
[7]知五蕴与我及色像音声,皆平等而如梦幻。
不起凡圣见[1],不作涅槃解[2],二边三际断[3]。常应诸根用[4],而不起用想[5]。分别一切法[6],不起分别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