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情况则不是由记忆的内容而定,而是由患者在接受这些所谈及经历时的心理状态而定。因为我们在催眠状态下发现癔症症状的那些病因观念对症状的持续存在并无意义,持续存在的原因在于其发生在严重的无能为力的情感支配下,如惊恐,或发生在确乎异常的心理状态下,如半催眠的蒙胧状态下的白日梦、自我催眠等。在这些情况下,正是各种心理状态的性质使患者对该事件不能产生反应。
上述两类情况自然是可以同时发生的,而且事实上也往往如此。当创伤本身发生作用的同时,而情感又处于严重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或发生在意识的非正常状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另外一些情况似乎也确实存在,即许多人的心理创伤往往产生上述异常的状态之一,这种状态转而使患者不能产生反应。
然而,这两类情况的共同点在于不能产生反应的心理创伤不能用联想的方法产生效果。第一类患者是立意要忘却痛苦的经历,因而尽可能地把它们从联想中排斥出去;而第二类患者因为正常和异常的意识状态之间没有广泛的联想性的连结,故而联想性方法失败,我们接下来就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因此可以说,那些病理性的观念,之所以会带有鲜明性和情感强度持续存在,是因患者通过发泄和在无抑制的联想状态中进行再现而摒弃了正常的磨灭过程。
我们已阐明了我们经验中所示的情况,即心理创伤发展为癔症现象的情况。其中,我们曾谈到引起病理观念时的意识的异常状态,并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不是在患者正常状态的记忆中,而是在患者催眠状态下的记忆中去寻找起作用的心理创伤。我们愈是多注意这个现象,就愈相信,那些著名的典型的病例在“双重意识”(double conscience)状态下存在明显的意识分裂,这在每一个癔症患者中都有轻度的存在,而且这种分裂倾向及其伴生的意识的异常状态(我们统称为“类催眠状态”)是这种神经症的基本现象。在这些观点上,我们与比纳和二位让内(皮埃尔和朱尔斯)不谋而合,尽管我们没有他们在麻醉病人身上所得到的惊人发现这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