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还有另一个现象,一个更奇怪的现象。在我们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在有些人身上自我批评和良心的官能——这是一些心理活动,即排位级别特别高的活动——是潜意识的,并且潜意识地产生着最重要的后果;因此在分析中保持潜意识抵抗的例子绝不是唯一的。但是,这个新的发现却不顾我们有更好的批判判断才能,都强迫我们谈论一种“潜意识罪疚感”,它比其他的发现更使我们糊涂得多,而且产生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当我们逐渐发现,在大量的神经症里,这种潜意识的罪疚感起着决定性的实际作用,并在疾病恢复的道路上设置了最强大的障碍物。如果我们重返我们的价值观标准,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在自我中不仅最低级的东西,就是最高级的东西也可以是潜意识的。就像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我们刚刚断言的有意识自我的证明:即它首先是一个身体的自我。
(第三章)自我和超我(自我理想)
如果自我只是受知觉系统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的本我的一部分,即现实的外部世界在心灵中的代表,那么我们要处理的事态就很简单了。但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我们假定在自我之中存在着一个等级,一个自我内部的分化阶段,可以称之为“自我理想”或“超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已在别处提出了,它们仍然适用。这个现在必须探究的新问题就是,自我的这一部分和意识的联系不如其他部分和意识的关系密切,这需要做出解释。
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稍微扩大一些我们的范围。我们通过假设(在那些患忧郁症的人里面),失去了的对象又在自我之内恢复原位,就是说,对象贯注被一种认同作用所取代,这样我们就成功地解释了忧郁症的痛苦紊乱。然而,在当时,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该过程的全部意义,也不知道它有多么常见和典型程度如何。自此我们开始理解,这种替代作用在确定处在我所采取的形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形成它的所谓“性格”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