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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美国的妇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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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各种活动中的美国妇女,固然也有许多是沽名钓誉的人,但是其中大多数妇女的目的只是上文所说“自立”两个字。他们的意思,似乎可分三层。第一,他们以为难道妇女便不配做这种有用的事业吗?第二,他们以为正因他们是妇女,所以最该做这种需要细心耐性的事业。第三,他们以为做这种实心实力的好事,是抬高女子地位声望的唯一妙法:即如上文所举那位Jane Adams,做了三十年的社会事业,便被国人公认为十大伟人之一;这种荣誉岂是沈佩贞一流人那种举动所能得到的吗?所以我们可说美国妇女的社会事业不但可以表示个人的“自立”精神,并且可以表示美国女界扩张女权的实行方法。

以上所说,不过略举几项美国妇女家庭以外的活动。如今且说他们家庭以内的生活。

美国男女结婚,都由男女自己择配。但在一定年限以下,若无父母的允许,婚约即无法律的效力。今将美国四十八邦法律所规定不须父母允许之结婚年限如下:

男子可自由结婚年限

女子可自由结婚年限

三十九邦规定二十一岁

 三十四邦规定十八岁

五邦规定 十八岁

八邦规定 二十一岁

一邦规定 十四岁

二邦规定十六岁

三邦无法定的年限

 一邦规定十二岁

三邦无法定的年限

自由结婚第一重要的条件,在于男女都须要有点处世的阅历,选择的眼光,方才可以不至受人欺骗,或受感情的欺骗,以致陷入痛苦的境遇,种下终身的悔恨。所以须要有法律规定的年限,以保护少年的男女。

据一九一零年的统计,有下列的现象(此表单指白种人而言):

已婚的男子有 16196452人

已婚的女子有 15791087人

未婚的男子有 11291985人

未婚的女子有 80709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