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蔡元培论人生·修养

第12章 砺 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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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计者,万事之基本也。人苟非独立而生存,则其他皆无足道。自力不足,庇他人而糊口者,其卑屈固无足言;至若窥人鼻息,而以其一颦一笑为忧喜,信人之所信而不敢疑,好人之所好而不敢忤,是亦一赘物耳,是皆不能自存故也。

人于一事,既见其理之所以然而信之,虽则事变万状,苟其所以然之理如故,则吾之所信亦如故,是谓自信。在昔旷世大儒,所以发明真理者,固由其学识宏远,要亦其自信之笃,不为权力所移,不为俗论所动,故历久而其理大明耳。

凡人当判决事理之时,而俯仰随人,不敢自主,此亦无独立心之现象也。夫智见所不及,非不可咨询于师友,唯临事迟疑,随人作计,则鄙劣之尤焉。

要之,无独立心之人,恒不知自重。既不自重,则亦不知重人,此其所以损品位而伤德义者大矣。苟合全国之人而悉无独立心,乃冀其国家之独立而巩固,得乎?

勇敢而协于义,谓之义勇。暴虎冯河,盗贼犹且能之,此血气之勇,何足选也。无适无莫,义之与比,毁誉不足以淆之,死生不足以胁之,则义勇之谓也。

义勇之中,以贡于国家者为最大。人之处斯国也,其生命,其财产,其名誉,能不为人所侵毁。而仰事俯畜;各适其适者,无一非国家之赐,且亦非仅吾一人之关系,实承之于祖先,而又将传之于子孙,以至无穷者也。故国家之急难,视一人之急难,不啻倍蓰而已。于是时也,吾即舍吾之生命财产,及其一切以殉之,苟利国家,非所惜也,是国民之义务也。使其人学识虽高,名位虽崇,而国家有事之时,首鼠两端,不敢有为,则大节既亏,万事瓦裂,腾笑当时,遗羞后世,深可惧也。是以平日必持炼意志,养成见义勇为之习惯,则能尽国民之责任,而无负于国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