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种普遍印象,即认为我们所相信的一切事物,都应该是能够被证明的,或者至少能表明被证明的可能性很高。许多人觉得,无法给出理由的信念乃是不合理的信念。这种观点大体上是正确的。我们几乎所有的共同信念,都是从别的信念中推演出来的,或者能够从别的信念中推演出来,而这就可以被视为信念的理由。但是,通常情况下这种理由会被遗忘,甚至我们脑海中从未有意识地想到过它们。例如,我们很少有人会问自己:有什么理由能假定我们正吃的食物不会变成毒药?然而,如果有人如此质问,我们觉得可以找到一个完美的理由,哪怕当时没有现成的理由。我们的这种信念通常能被证明是合理的。
但是,让我们试想有一位固执的苏格拉底,不管我们给他什么理由,他都继续要求用另一个理由来解释这个理由。他这样寻根究底,也许不用过多久,我们最终会被逼到这样一个境地:我们再也找不到任何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了,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理论层面甚至也找不到任何进一步的理由。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信念为起点,我们可以从一个点退回到另一个点,直到得出某个普遍原则,或者得到普遍原则的某个实例,这个原则似乎光鲜自明,而它本身却不能从任何更为自明的东西中推导出来。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问题上,例如食物是否真的有营养而且无毒,我们都要回到第六章中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但除此之外,似乎没有继续倒退一步的余地了。该原则本身不断地被用于我们的推理中,有时是有意识的,有时是无意识的。但是没有任何推理能从更简单的自明原则出发,如此便引导我们以归纳法原则作为其结论。对其他逻辑原则也是如此。逻辑原则的真理对我们而言是自明的,我们用它们来构建证明;但是它们自身或至少其中有一些是无法被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