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3月12日,山东滕县城隍庙住持杨老道,头戴大红帽,身穿黄马褂,率大批红枪会众,包围了滕县县城。会众在城外鼓噪,要求滕县地方政府接受他们提出的三项要求。除重建城隍庙与神像、恢复红顶花翎两项与会道门利益相关者外,最引人注目的一项是:“放任妇女缠足。” ①
缠足问题成了一场民变的核心诉求之一,可见1929年的滕县民众,对国民政府推行的“禁止妇女缠足运动”,是多么深恶痛绝——此类问题并非个案,据《成都国民日报》的报道,1932年,四川派了“放足检察员”下乡检查,结果这些人到了基层,“激起全村公愤,各家壮丁咸摩拳擦掌,准备缚而杀之” ②。
禁止女性缠足,本该是一项善政。何以办事人员到了基层,却得了一个人人怨恨、人人喊打的结果?
一、缠足背后的经济算计
缠足是中国历史上流行甚久、久禁不绝的一种陋习。它大约始于元代——元代晚期才出现“三寸金莲”式的缠足之法,此前那些被视为缠足的相关资料,实不过是以布袜修饰脚型,使其显出一种长而窄之美,而非阻止脚的发育——盛行于明清。
康熙三年,礼部曾奉命制定过禁止缠足的法律,对缠足者之家长施以重刑。但因执行难度过大,该禁令不久即被废止。此后,政府长期对缠足之风持不加干涉的立场,直至清末知识分子发起不缠足运动。进入民国后,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均致力于从政策上禁绝缠足。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缠足的出现,有文化、制度方面的诸多因素。比如有闲阶层“以纤弓为妙”,带动了妓女与上层贵族妇女刻意整塑自己的脚型,使元末人陶宗仪生出“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的感慨(这种整塑与后来的裹脚仍有区别)。再如父为子(女)纲、夫为妻纲的权力架构,使得女性很容易在家庭投资中沦为物化最严重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