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朝番僧,怎一个“狂”字了得!
元朝实现大统一之后,形成了多民族共存的新格局。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因为其统治是军事暴力征服,在很大程度上带着奴隶制和早期封建制度的落后色彩。
和早期的中原王朝统治者一样,“君权神授”的宗教思想成了元朝统治者巩固民心的基本做法。元朝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采用对各种宗教兼容并蓄的政策,大力扶持和保护各种宗教,从而使各教僧侣享受了与众不同的待遇。
因此,元朝皇权的统治保护下,出现了最特殊的一批皇权的衍生群体——僧侣。
我们先看看元朝时期僧侣的地位——《多桑蒙古史》记载:“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者,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一汉人者,其偿价仅与一驴相等。”
13世纪中期,蒙藏“凉州会谈”,奠定了西藏并入中国版图的基础。建元后,忽必烈就对八思巴居住的后藏地区的僧院和僧人作了不受侵害的保证。
为了对汉人、南人进行麻痹,宗教团体的地位高于了种族而存在,从而出现一种现象:“出家奉教,亦不因种族不同而有去取难易之殊。”
由此可见,元朝时对各教僧侣的优待,不同常人。
其次,僧侣的任官特权也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
元代从中央到地方,僧侣之间的统治管理都是专门设立专司统领,官职属于僧俗并用的状态。
中央设立宣政院、集贤院、崇福司三个机构管理宗教,集贤院专门提调学制和道教事物;崇福司管也里可温(即景教徒)的宗教事物;最厉害的要属宣政院,由帝师直管。《元史·释老传》记载:“(世祖)乃郡县吐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
从元初开始,就把帝师作为全国最高的宗教领袖。忽必烈把藏族僧人八思巴任命为帝师之后,后期的统治者皆跟着效仿此举。不仅帝师的地位高,其他教派也受到统治者的尊敬。同时元朝授权吐蕃之地建立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从而形成了僧贵僧官多在扼要之地担任要职的局面,僧侣在国家官职中占据着特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