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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营造法式》与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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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造法式》(1)

我国关于营造之术书极少,宋、清两朝,各刊官书一部,为研究我国建筑技术方面极重要资料。以下本篇所有术语及比较研究之标准,胥以此两书为准绳焉。

《营造法式》,宋李诫著。诫,徽宗朝将作少监也。全书三十四卷,其中关于样式制度者,有“壕寨制度”,说基础城寨等做法;“石作制度”,说石作之结构与雕饰;“大木作制度”,说木构架方法,柱、梁、枋、额、斗拱、椽、榑等;“小木作制度”,说门、窗、隔扇、藻井,乃至佛龛、道帐之形制;“瓦作制度”,说用瓦及瓦饰之法;“彩画作制度”,说各级各色彩画。此外尚有估工算料等方法。最后更附以壕寨、石作、大木、小木、彩画、雕作等图样焉。

书初刊于崇宁二年(1103年),八百余年来,名词改变,样式演变,加之士大夫之蔑视匠术,故其书已几无法解读。民国十八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十余年来,从事于是书之研究,先自清代术书着手,加以实物之发展与研究,其书始渐可读。

“大木作制度”为全书最重要部分,其中要点可归纳为下列诸项(图3)。

(一)材栔 材有二义:

1. 指建筑物所用某标准大小之木材而言,即斗拱上之拱,及所有与拱同广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视建筑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

2. 一种度量单位:“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两材之间,以斗垫托其空隙,其空隙距离为六分,称为“栔”。凡高一材一栔(高二十一分)之材,谓之足材。宋式建筑各部间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栔”分为度量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