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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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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过《民法典》的朋友们都知道,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而支付的彩礼,是一种婚约财产,如果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致使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如果收受方不退彩礼,给付方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酌情按比例判决收受方退还。在实践彩礼中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一次性支付,另一个是单次大额。那么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小额多次转的钱,需要退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小王和小谢都是“90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后来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多次向小谢转账。其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小王想要小谢退还全部转账款,小谢表示拒绝,于是小王起诉到了法院。

小王在诉状中这样写道:本人和小谢原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小谢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多次向小王借款,数额累计3万元。经小王多次催要,小谢拒不偿还。小谢的行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小谢退还上述款项。

小谢答辩称:小王所诉不属实,小王和本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处朋友期间,小王给小谢发过红包,但均系小王对本人爱慕的表达方式,应视为对本人的赠与。综上,本人和小王之前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与小谢一人一个说法,法院该听谁的呢?法院先是认定以下事实:

小王与小谢于2019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5月结束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小王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小谢转款共计19574元,其中2019年10月3日以“520”的形式转账两次合计1040元、2019年10月8日转账3800元、2019年12月7日以“520”的形式转账15次合计7800元、2019年12月11日转账520元、2020年1月17日转账520元、2020年1月29日转账2000元、2020年2月20日转账3000元、2020年4月17日转账88元、2020年4月25日转账588元、2020年5月6日转账218元。上述款项小谢均已收到,且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