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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用卡透支不还,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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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认定作出了大幅度调整。

首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调至原数额标准的5倍,也就是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透支信用卡5万元以下的都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认定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之一。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