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着单位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别人造成了损失,那这个损失是由员工承担还是由单位承担?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吴先生是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的职员。2021年8月的某一天晚上,吴先生驾驶着公司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A市某条路上由西向东行驶,与在路边由西向东掉头的张先生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张先生车上还坐着他的妻子关女士。巨大的撞击造成关女士严重受伤。关女士被立即送往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该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关女士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面部肿胀、唇裂伤和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等损伤。其后,关女士共计住院23天。
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张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关女士无责任。
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认为,是吴先生开车造成关女士受伤,所以应当由吴先生赔偿;而吴先生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因为赔偿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关女士只能起诉到法院。关女士受伤很严重,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与张先生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关女士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先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限内,且原告关女士及某保险公司均同意被告吴先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故应由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负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赔偿。因为本案中交强险剩余限额能够足额赔偿原告关女士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故被告吴先生及被告A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