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会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收取劳动者数额不等的押金,或者是扣留身份证,目的是限制劳动者跳槽。劳动者认为找工作不易,也不管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求换来一份工作。
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为条件,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同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