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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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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和老伴年轻的时候在老家宅基地上盖了一套房子。2013年,老伴因为身体不好离开了老王,留下了三个子女来照顾老王。老王为了老有所依,跟儿子说:“以后家里这套房子就留给你了。”老王在2015年的时候订立了代书遗嘱,确认由儿子来继承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立了遗嘱后,儿子经常因为工作忙无暇照顾老王,反倒是两个女儿经常来看望他,帮忙收拾家务。2017年老王到公证处订立了公证遗嘱,确认由大女儿和二女儿来继承老家的房子。好景不长,老王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儿子终于放下工作,来父亲身边亲自照料。2022年,老王在病榻上订立了自书遗嘱,确认由大女儿、二女儿和小儿子共同继承老家的房子。老王百年以后,老家宅基地的房子到底由谁来继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解析

本案中老家的房子是老王和老伴年轻的时候一同建造的,这个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老伴先于老王去世,属于老伴的一半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分给了第一顺位继承人——老王和三个子女,剩下的一半房产和老王从老伴那儿继承来的份额才是老王可以立遗嘱处分的遗产。

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遗嘱,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一样。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立多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老王的遗产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