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的老伴早些年去世了,他们有个儿子在外地上班,工作很忙,没有时间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于是儿子给老赵雇了一位保姆。保姆照顾老赵很有耐心,老赵觉得挺感动,于是与保姆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如果保姆照顾老人终身,那么这套房子就归保姆。过了几年,老人又写了份《遗嘱》,要把名下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那么问题来了,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的话,谁的效力更高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的话,前者效力高于后者。本案中保姆确实尽心尽力照顾了老赵终身,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所以法院把房子判给了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