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来无责任,却因逃逸担全责
小马下班的时候,骑着一辆电动车往家走。不料身后有一辆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于行驶过快,与小马骑的电动车发生了剐蹭,摩托车的驾驶员小刘倒地摔伤,电动车和摩托车均有受损。小马见状,停车查看了一下,发现小刘倒地受伤。小马觉得是小刘骑得太快,自己撞上来的。他不想摊上事,所以也没有下车救人,而是骑电动车快速驶离了现场。随后路人拨打了110和120,交警通过查看路口的监控录像,根据电动车号牌锁定了小马。交警告知小马,因为他驾车逃逸,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马很纳闷,本来他是正常行驶的,是小刘从后面骑摩托车追的尾,按理说应该是小刘的责任,为何小马承担全责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法律解析
如果小马不逃逸,而是在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拨打120,同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那么这次事故是小刘追尾引起的,小刘就得承担全责。但是小马没有法律意识,怕担事,选择了“逃跑”,到最后就会有理也说不清,反而被认定为全责。